一、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三、所需材料及办理地点(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和个体户需加盖公章。)
1、所需材料:
(1)《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三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3)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①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②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如:
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民办非企业提供民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外地单位驻当地分支机构提供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各地驻当地代表机构登记证。
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其它特殊原因(如文件属秘密件等)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须提供单位报告说明。
③个体工商户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4)建筑业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单位只需提交《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2、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流程
1、缴费单位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对缴费单位提交的证件、表格和其他资料,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指引,要求申请人补报资料或重新填报;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
3、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单位提供的资料齐全无误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时限说明(在资料齐全、准确等正常情况下)
单位缴费登记的办理时限为30分钟。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点—-11点30分,下午2点30 分---5点30分
七、联系方式
12366-2
八、备注
1.办理登记后,缴费单位须与地税机关及银行签订《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一式三份,办税服务厅领取),否则无法通过账户扣缴社保费。
2.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登记后,需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需资料请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咨询,咨询电话:12333)
3.签订《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所需资料:(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需由负责人签名。)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3)负责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限个体工商户提供)。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本地税务咨询热线0766-12366-2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