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粤劳社函〔2008〕1789号文规定: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参保人无法按规定领取社保待遇的行政争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