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征增值税
【业务概述】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涉及的其他税种,见相关税种办税指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报送材料】
(一)其他个人
必需报送资料:
1.《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房地产交易合同》等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提供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凭证。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如不能提供发票的需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档案资料。
2.如果是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省籍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如果没有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果以上提供的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的,还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公安局、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复印原资料);
5.继承、赠与、离婚财产分割等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还应提供相关减免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如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住房,还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
必需报送资料:
1.《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房地产交易合同》等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提供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凭证。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如不能提供发票的需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档案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以上提供的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的,还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公安局、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复印原资料);
4.港澳台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不动产的,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公证证明;
5.如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取得的住房,还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通过房地产核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核价(如纳税人对核价结果有异议,转入争议处理流程)→根据各种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计税(或减免税审批)→清缴相关税款→进行资料归档管理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二、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报送材料】
必需报送资料:
1. 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2. 完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条件报送资料:
1.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个人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购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地税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受理→地税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增值税
【业务概述】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按照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报送材料】
1.不动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受理。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业务概述】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报送材料】
必需报送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完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条件报送资料:
1.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承租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受理→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