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2016年3月7日发布
1、各级地税部门要体现大局意识,确保纳税人交接不留死角,确保纳税人数据迁移与正常征收工作两不误。
2、各地要抓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2016年3月8日发布
1、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对相关营改增工作负全责,一把手负总责。
2、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国税部门相关工作开展,并共同处理好发票管理、定额管理、欠税管理等事项的衔接与过渡。
3、合理安排应急预案,严格督办问责。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发布
1、本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内容,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过渡延续。
2、本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过渡延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3、本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是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延续。
4、本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是离岸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2016年3月23日发布
本文是对电信、金融、邮政等行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延续。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2016年3月28日发布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2016年3月31日发布
1、本代征业务国税局和地税局不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2、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网络实时或定期将已代开增值税发票信息传输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3、税务总局将根据有关工作安排,提取地税局征收税款信息与代开发票信息进行比对,防范不征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少征税多开票等风险。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年3月31日发布
本文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年3月31日发布
1、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5、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年3月31日发布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年3月31日发布
1、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4、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个人出租住房,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年3月31日发布
1、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 2016年3月31日发布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6、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年3月31日发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年4月19日发布
1、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2016年4月19日发布
本文是针对国税部门对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提出的工作要求。
十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八项服务承诺的通告》(2016年第3号),2016年4月19日发布
八项服务承诺:深化国地税合作、构建电子税务局、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精简办税事项、增设绿色通道、房屋租售畅顺过渡、推广电子发票、开设特色学堂。
十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2016年4月25日发布
1、契税、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