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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集体涨价 莫拿“营改增”当借口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4-29 10:47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局办公室 字号:

近期,一些国际知名连锁酒店在51日后将上调酒店服务费比例,最终消费者住宿成本会增加6%左右,其给出的理由是根据“营改增”规定统一调整的。这一行为引发了社会各层面对“营改增”的误解和质疑,对即将全面推行的“营改增”试点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当前临近“五一”小长假,酒店适当调整服务收费标准,本应无可厚非,属于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企业自主定价行为,但知名境外酒店管理集团集体涨价,涨价的理由都是因为“营改增”,且涨价的标准都是统一的6%或者6.9%,那么醉翁之意就不在酒了。

事实上,“营改增”试点方案的顶层设计一直遵循“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酒店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实际上是获得较大“减税红利”的行业。

按照“营改增”改革方案,酒店行业属于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对于大型酒店来说,往往均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营业税制下,酒店行业按其收入全额,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以月销售额100万元的酒店为例,计征营业税为100万×5%=5万元,而增值税是依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征收的,即增值税销项为100万÷(1+6%)×6%=5.66万元,一般纳税人名义税负只提高0.66个百分点。重要的是,“营改增”后大型酒店通过进项税抵扣,还可以进一步降低税负。一般说来,大型酒店外购的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得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含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而且大型酒店企业进货渠道比较规范,取得外购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率较高,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较原营业税会有一定程度下降。

税负既减,酒店再以此为由上调服务价格岂能站得住脚?这些酒店一方面享受着国家政策的减税红利,另一方面又集体涨价,并将两者关联起来,有企图抹黑国家减税政策、阻挠“营改增”顺利实施之嫌。对于这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稳定发展大局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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