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下列纳税人(见附件)在2018年4月已被新兴县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新兴县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纳税人名单(2018年第3期)
广东省新兴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