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名单见附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名单见附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