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自行纳税申报
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依据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报,须携带纳税人本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协议)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外籍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报送的全部资料
项目年所得及已缴纳税款等数据
《自然人基本信息采集(维护)表》
办理流程
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大厅,具体情况列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受理时间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地税机关提醒相关纳税人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表证单书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表)》
2.《自然人基本信息上采集(维护)表》